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1-15号11门124-132房产使用权 |
项目编号 | GR2015TJ1000332-2 | |
转让方名称 | 天津市百货公司 | |
标的名称 | 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1-15号11门124-132房产使用权 | |
资产来源 | 国有企业法人 | |
资产评估情况 | 评估基准日 | 2015-03-31 |
资产评估值 | 732.280000(万元) | |
挂牌金额(法院委托拍卖项目此项为参考价) | 705.000000(万元) | |
交易方式 | 拍卖 | |
挂牌日期 | 2016-01-07 | |
挂牌截止日期 | 2016-01-20 |
房 屋 建 筑 物 | 坐落位置 | 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 | ||
房地证号 | 无 | 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| ||
附属设施 | 无 | 建筑面积(平方米)总计 | 269.95 | |
设计用途 | 工商业 | 土地使用权类型 | 无 | |
租赁情况 |
批准单位名称 |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| |||||
交 易 条 件 | 信息发布公告期 | |||||
信息发布期满后,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| 变更公告内容,重新挂牌 | |||||
信息发布期满后,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,则采取 | 拍卖 | |||||
价款支付方式 | 一次性付款 | |||||
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| 无 | |||||
保 证 金 设 定 | 交纳金额 | 211.500000(万元) | ||||
交纳截止时间 | 确定受让方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 | |||||
交纳方式 | 现金 支票 网上支付 | |||||
受让方资格条件 | 1、本次挂牌转让标的企业公有房产使用权,挂牌价格为705万元。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,支付能力与商业信用,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。 2、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登记时即表示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标的现状,在被确定受让方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,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挂牌30%的交易保证金。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,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,该保证金自动转入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;如出现两家(含两家)以上意向受让方,需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。 3、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《交易合同》后,五日内将剩余受让价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;未确定为受让方的,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退还。 4、最终受让方在取得交易鉴证书后30日内负责变更房屋过户手续,转让方予以配合。 5、本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。 6、该房屋现仍有五户使用,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,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,办理移交时需自行清理目前占有标的的企业租户,清户补偿及一切法律纠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。 7、若非转让方原因,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,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,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: (1)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摘牌并缴纳保证金,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; (2)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,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; (3)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《交易合同》的; (4)最终确认的受让方签订《交易合同》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。 8、最终确认的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《产权交易合同》。 | |||||
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| 1、我公司坐落于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1-15号11门的房屋状况为公有非住宅房屋,计租面积269.95平方米,房屋使用权转让价格为705万元。转让后,受让方负责承担转让过程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。该房屋现仍有五户使用,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,办理移交时须自行清理目前标的的占用户,清户补偿及一切法律纠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。 2、标的相关资料详见《评估报告》、《租赁协议》等相关备查材料。 3、部分房屋历史上经承租人拆改。意向受让方应在公示期间内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门咨询房屋相关情况。如成功受让,受让方对房屋的使用以及处置须符合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,并遵照执行。 4、转让房屋历史租赁情况及占用现状: 租赁给双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金钟桥分公司面积60平方米,作为办公(经营、仓库)使用,附租用区域界线后办公室2间。租赁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现该房屋仍由双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金钟桥分公司占用。 租赁给王树奇面积7平方米,作为办公(经营、仓库)使用,附租用区域界线,面对商场左起第1间门脸房。租赁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现该房屋仍由王树奇占用。 租赁给王树奇面积45平方米,作为办公(经营、仓库)使用,附租用区域界线,面对商场右起第1、2、3间门脸房。租赁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现该房屋仍由王树奇占用。 租赁给王连平面积50平方米,作为办公(经营、仓库)使用,附租用区域界线,面对商场左起第2、3、4间门脸房。租赁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现该房屋仍由王连平占用。 租赁给郭忠义面积20平方米,作为办公(经营、仓库)使用,附租用区域界线,面对商场左起第6间门脸房。租赁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现该房屋仍由郭忠义占用。 | |||||
代理机构名称 |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| 经 纪 代 理 人 | 苏鹏 | 联系电话 | 13820815043 | |
附件 | ||||||